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秦皇岛市中医医院--公告栏
秦皇岛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在秦皇岛市中医医院报销政策

 
 
    一  参照按照河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《药品目录》、《诊疗项目范围》、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》及有关规定执行,实行动态调整。
    二  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按甲、乙分类管理,甲类按100%、乙类按95%分别计入基金支付范围。一次性物品基金支付比例按照第三十二条第六项规定执行。
    三  参保居民待遇享受期为缴费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;大学生待遇享受期为缴费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。
    四  门诊医疗待遇。
    (一)门诊就诊(慢性病除外)不享受报销待遇。
    (二)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。
    我市参保居民门诊慢性病共三大类23种:
    第一类:高血压Ⅲ级高危及以上、风心病、肺心病、心肌梗塞、各种慢性心功能衰竭、脑血管病后遗症(有严重功能障碍)、慢性病毒性肝炎(中、重度)、肝硬化、慢性肾炎、肾病综合征、慢性肾功能不全、糖尿病(合并严重并发症)、类风湿性关节炎(有严重肢体功能障碍)、系统性红斑狼疮。
    第二类:帕金森病、癫痫病。
    第三类:恶性肿瘤、白血病、尿毒症、器官移植(限肾、肝、心脏移植术后)、再生障碍性贫血、血友病、重性精神病。
    第一、二类门诊慢性病实行限额管理。第一类门诊慢性病范围内的各种疾病起付标准100元,基金支付80%,每人每年合并最高支付限额800元;第二类门诊慢性病范围内的各种疾病起付标准100元,基金支付80%,每人每年合并最高支付限额2400元。
    参保居民同时患有第一、二类门诊慢性病的,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2400元。
    第三类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按照住院标准执行,一年只负担一次起付标准,起付标准按就医最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确定。
    尿毒症患者血液透析费用,每周基金支付不超3次,血液滤过每月基金支付1次。尿毒症血液透析费用(包括血液透析、血透监测、透析器、透析管路、穿刺针、普通肝素、生理盐水、透析护理包等)实行限价管理。根据所使用透析耗材的品牌、型号不同确定收费标准,市内综合性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350-450元/次,其他定点医疗机构350-430元/次计入基金支付范围。
    腹膜透析液限价42元/袋(含碘伏帽1个),每日不超过8000ml,超额费用基金不予支付。
    五  住院医疗待遇。
    (一) 参保居民在我院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,起付标准以下由个人支付;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,由基金和参保居民按比例承担。
    (二)政策范围内起付标准:我院较同级别综合医院下降一级,起付标准为500元。
    (三)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: 60%。
    (四)凡符合国家和省、市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女性,可享受生育医疗待遇。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结算,结算标准为:顺产(含侧切、吸引产等 )500元,剖宫产1000元。已享受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不再享受城乡居民生育医疗待遇。
    (五)诊疗目录中部分一次性物品实行限价管理,未做出具体限价的,不得超过实行限价管理的最高限价。
    参保居民使用一次性物品单件(个、支、套等)价格低于30元,按实际价格(有限价的不高于限价价格)计入基金支付范围;单件(个、支、套等)价格超过30元低于5000元,按实际价格(有限价的不高于限价价格)的65%计入基金支付范围,最低不低于30元;单件(个、支、套等)价格超过5000元的,按实际价格(有限价的不高于限价价格)的50%计入基金支付范围,最低不低于3250元。
    六  在一个待遇享受期内各项基金支出合并计算,每人每年(学年)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50000元。
    七  参保居民市内转院(3日内)、市外转院(15日内)负担一次起付标准,起付标准按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确定。
参保居民因患恶性肿瘤放、化疗住院治疗的,在自然年度内负担一次起付标准。
    八  参保居民住院治疗过程跨待遇享受期的,按出院时间确定其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年度。参保居民可自愿在上一个待遇享受期结束时办理住院费用结算手续,并重新办理入院,只负担一次起付标准,住院费用按不同参保年度分别计算。
    九  城乡居民大病起付标准为个人负担11000元。
    十 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、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合规医疗费用支付,采用“分段计算,累加支付”的办法,具体比例为:起付标准以上至5000元为50%,5000元以上至100000元为55%,100000元以上至200000万元为60%,20万元以上为90%。
    十一  在一个保障时限内各项基金支出合并计算,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(学年)30万元。